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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縣文化局106年影視作品創作徵選補助即日起至106年2月28日止

公告日期:2017-01-25

3527

修訂簡章公告~
依據原簡章第14條規定,補充第10條第6項暨第13條第1-3項,以符合審計等相關規定。
已送件者若須補充修訂簡章規定之資料,將由本局另行通知,不會因新舊簡章之修訂而退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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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因應「新媒體時代」來臨,電影放映除了傳統電影院映演模式,亦已興起網路與行動流通形式,傳統電影美學與製作內容也有新型態的發展可能,為呼應此一趨勢,鼓勵短片創作並發掘適合新媒體(網路、行動載具等)傳播與映演之創新作品,特訂定
影視作品創作徵選補助簡章

徵件說明:

   強調短片影像美學之創新與新媒體應用(製作、傳播、映演),鼓勵影像創作人才進駐花蓮,以花蓮為發想及創作場域,影像創作不拘形式、主題,影片長度不超過30分鐘。

實施期間:

  (一)受理申請時間:即日起至 106年2月28日止(以郵戳為憑)。備齊申請書、創作企劃書(含 500 字以上之創作主題、影片長度與規格、工作人員、個人實績、製作期程、分場大綱及劇本等)。
        (二)審查期間:106年3月31日前公告結果。
        (三)交片時間:完成簽約後7個月內(審查公告後即進行簽約事宜)。如有特殊情況得申請展延,展延以一次為限,惟展延期限不得晚於106年11月30日。

申請資格:
       (一) 下列資格擇一申請,並檢附應備文件:  
              1.電影製作公司、大眾傳播媒體(檢附製作單位登記或設立證明)。 
              2.學術文化研究單位、經政府立案之民間團體(檢附設立證明)。
              3.具影視作品經驗之導演個人公司行號(以導演為申請人代表,且公司行號負責人為導演之設立證明)。
              4.自然人(具中華民國國籍、以導演為申請人代表,檢附身份證影本)。
       (二) 提案之拍片計畫若有違法或侵害他人權利之情事,由申請人自行負責。
       (三) 本計畫主辦單位員工、約聘(僱)人員及勞務派遣人員不得參與提案。


詳情請見簡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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