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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年街頭藝人逾期換證/補證計畫

公告日期:2018-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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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年街頭藝人逾期換證/補證計畫

為豐富花蓮縣街頭藝術風氣及增加街頭藝人展演合法性,特依據「花蓮縣街頭藝人從事藝文活動許可辦法」第4條第2項規定辦理本計畫。

期限:即日起至107年11月30日(週五)止。
對象:自99年起領取花蓮縣審查合格之街頭藝人證,逾期未換證、遺失或毀損者。

詳細活動資訊及報名表件請參閱附件或請至本局網站-便民服務-街頭藝人項下下載查詢。
107年街頭藝人逾期換證/補證計畫

有相關問題請洽 03-8227121分機132 賴小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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