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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 本縣街頭藝人從事藝文活動許可證換證(含外縣市)/補發須知

公告日期:2018-0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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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揭須知第8點注意事項,新增第4款「新證依據花蓮縣街頭藝人從事藝文活動許可辦法有效期限內為2年,自換證核准日起算。」
詳本局官網>便民服務>街頭藝人項下「花蓮縣街頭藝人從事藝文活動許可證換證(含外縣市)/補發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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