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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影視行動車改裝暨設備採購」招標公告(截止投標:112/1/31 8:30)

公告日期:2023-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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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招標 公告

公告日:112/01/16

機關資料
機關代碼 3.76.55.28
機關名稱 花蓮縣文化局
單位名稱 花蓮縣文化局
機關地址 970 花蓮縣 花蓮市 文復路六號
聯絡人 藝文推廣科
聯絡電話 (03) 8227121 #145
傳真號碼 (03) 8239962
電子郵件信箱 tu0402@mail.hccc.gov.tw
採購資料
標案案號 AP1121490003
標案名稱 花蓮影視行動車改裝暨設備採購
標的分類 財物類
47 - 收音機、電視, 通訊器材及儀器
財物採購性質 買受,定製
採購金額 2,120,000元
採購金額級距 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
辦理方式 自辦
依據法條 採購法第18條、第19條
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否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否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否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預算金額 2,120,000元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是否受機關補助
補助機關 A.25文化部
補助金額 
2,007,000元
是否提供英文招標文件 未提供
招標資料
招標方式 公開招標
決標方式
最有利標 採購評選委員名單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1
招標狀態 第一次公開招標
機關自定公告日 112/01/16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未訂底價依據:採購法第47條第1項第2款
價格是否納入評選
所占配分或權重是否為20%以上
本案評選項目是否包含廠商企業社會責任(CSR)指標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領投開標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20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10元
總計
230元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花蓮縣文化局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帳戶: 花蓮縣文化局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否
投標須知下載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截止投標 112/01/31 08:30
開標時間 112/01/31 09:30
開標地點 970花蓮縣花蓮市文復路六號 會議室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970花蓮縣花蓮市文復路六號 花蓮縣文化局行政暨文化設施科收發室
其他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履約地點 花蓮縣(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112/6/30
是否刊登公報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1條之1,成立採購工作及審查小組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最新版範本
廠商資格摘要
  •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 1.具公司登記
  • 2.具商業登記
  •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須於招標文件載明者為限】
資格項目 附加說明
廠商信用之證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附加說明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花蓮縣文化局

申訴受理單位 花蓮縣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17號、電話:03-8227171分機225~226、傳真:03-8221568)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傳真:02-23811234) 地方政府-花蓮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17號 、電話:03-8242059、傳真:03-8236149) 東部地區機動工作站-(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瑞美路7號;花蓮郵局11-21號信箱、電話:03-8233712  ) 花蓮縣調查站-(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中美路3之33號;花蓮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8338888)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招標公告傳輸時間 112/01/11 14:53
 
 
最有利標
是否於招標前召開評選委員會議,審定招標文件之評選項目、評審標準及評定方式
已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
依政府採購法第56條辦理者已經上級機關核准 是,核准文號 : 府行購字第1110264854號
 註:◎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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