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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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請期間:即日起至113年12月31日(星期二)。
- 補助項目:電影劇情長片、電視影集、短片、電視電影、紀錄片等。
- 資格條件:本要點所稱影視業者。
- 審查方式:申請案經受理後,由審查小組依本要點進行書面內容初審。初審完畢後,由本局通知進入複審之申請案,於召開複審評審會議時到場簡報。申請案複審通過者,應於指定限期內依據核定內容函送修正補件並辦理後續簽約事宜,本局得視情形於簽約前通知業者進行議約。
- 補助金額上限:300萬元。
- 全案預算金額概估:2,000萬元。
※ 注意事項:申請時請填具「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切結書」,如申請補助者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第3條之公職人員或公職人員之「關係人」,應依同法第14條第2項規定,於申請時檢具「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本機關(單位)於補助行為成立後,將填寫「身分關係事後公開表」,並將該表連同前開身分關係揭露表公開於相關網站,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規定,未主動據實揭露身分關係者,處新臺幣5萬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詳細請上桃園市政府文化局網站(https://culture.tycg.gov.tw/)便民服務-補助專區分類項下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