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資產

松園別館外觀照片

花蓮縣文化資產保存現況及職掌依94年10月31日新修正的文化資產保存法第3條,所稱文化資產包括歷史、文化、藝術、科學等價值,並經指定或登錄之古蹟、歷史建築、聚落、遺址、文化景觀、傳統藝術、民俗及有關文物、古 物。

縣民若發現具有價值之文化資產,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12、37、53、57、87條,個人或團體可 向本縣文化局提報具古蹟、歷史建築、聚落、遺址、文化景觀、傳統藝術、民俗及有關文物保存價 值之內容及範圍,或具保護需要之文化資產保存技術及其保存者,並依法定程序審查後,列冊追蹤。

本縣目前依文化資產保存法,已指定9處縣定古蹟、3處遺址、登錄34處歷史建築、文化景觀1處、聚 落1處,並對已指定登錄之文化資產依法輔導所有權人進行相關保存活化及再利用,其中縣定古蹟吉 安慶修院、歷史建築松園別館等已完成修復及委外經營管理。另外本局亦進行縣史纂修及輔導鄉鎮 市志、部落志纂修、文史檔案檢選及文獻等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