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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有關興辦機關(構)就公共藝術辦理及管理維護所需注意事項

公告日期:2023-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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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文化部112年2月13日文藝字第11230031152號函辦理。

二、公共藝術設置辦法(下稱本辦法)第30條第1項規定:「興辦機關(構)應規劃管理維護計畫及經費來源,並逐年編列預算辦理,所需之管理維護費用,得以相關基金或專戶內經費支應」,同法第34條規定:「興辦機關(構)辦理公共藝術設置計畫,因專業需求得依政府採購法第39條、第40條或文化藝術採購辦法規定辦理」。

三、有關公共藝術設置計畫委託專業服務實務執行相關問題,文化部業於111年9月27日「公共藝術辦理及管理維護」諮詢會議討論,注意事項如下請參採:
    1. 公共藝術設置計畫應以自行辦理為原則,如依專業需求及本辦法規定採專案管理(行政代辦),興辦機關(構)仍應負有組成執行及徵選小組、規劃公共藝術辦理方式及實質執行等責任,專案管理(行政代辦)單位僅限處理行政事務。
    2. 如採專案管理(行政代辦),其代辦經費以不逾公共藝術設置總經費10%為原則,並請依政府採購法規定辦理,強化廠商實績檢核。
    3. 可先成立執行小組研議是否具專案管理(行政代辦)需求,亦可優先考量採行政委託協調具專業知能或實務經驗之同級或下級單位辦理。
    4. 公共藝術案完成後,應依法逐年編列管理維護經費,非匡列於設置經費內,並由興辦(管理)單位擔負管理維護之義務及責任。

四、有關「公共藝術操作手冊2.0」之電子書連結,請參閱文化部公共藝術官網
(https://publicart.moc.gov.tw/home/zh-tw/news/1047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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