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位點

115年度花蓮美術館展覽申請

公告日期:2025-05-09

220

活動時間
發佈單位
視覺藝術科
活動地點
花蓮美術館
活動地址
970 花蓮縣花蓮市文復路4號
一、花蓮縣文化局(以下簡稱本局)為鼓勵藝文人士分享多元藝術,並啟發民眾欣賞藝文興趣,提升美感素養,特提供美術館作為展覽交流空間,訂定本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實施範圍及對象:凡從事書法、繪畫、雕塑、攝影、工藝、應用設計等美術創作展覽形態或相關推廣活動,並具備以下各款條件之一者:
(一)個人或團體藝術創作者。
(二)本縣立案之財團法人、學會、協會、學術團體、機關學校及其他非營利性之社會公益社團。
(三)政府單位舉辦之巡迴展。
(四)配合本縣(本局)年度計畫、施政工作所策畫之專案展覽活動。
三、申請:
(一)各項展覽應事先提出申請,申請表件資料應於七月十五日前送達本局美術館,俟審查通過後安排於次年度展出。
(二)申請展覽應檢附下列資料:
1、填具花蓮縣文化局美術館展覽申請表(附件一)乙份。
2、繳交展出作品清單(附件二):
(1)個展:提供作品照片至少十件或作品集。
(2)聯展(非組織性質):每人至少提供作品照片五件或作品集。
(3)團體展:每人至少提供作品照片一件或作品集。
3.申請單位聲明書(如附件十一)。
4.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如申請補助者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第3條所稱之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應依同法第14條第2項規定,於申請時檢具「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A.事前揭露】」;本局於補助行為成立後,將填寫【B.事後公開】,並將該表連同前開身分關係事前揭露表公開於花蓮縣政府全球資訊服務網「公告園地」項下之「各局處利益衝突迴避法身分關係揭露查詢專區」。
四、審查方式:
(一)由本局邀集專家學者五人組成審查委員會,於每年八月下旬後召開會議,並依下列標準審定之:
1、創意(百分之四十)。
2、技巧(百分之三十)。
3、構圖(百分之三十)。
(二)申請具有下列條件之一者,視為審查通過:
1、曾任全國性美展之評議(審)委員,備有證明文件者。
2、申請展出項目曾獲全國性美展前三名,備有證明文件者。
3、曾獲國家文藝獎、中山文藝獎者或金爵獎者。
4、應邀在國立歷史博物館、國立台灣美術館舉行個展,備有證明文件者。
5、經本局專案核准免審查者。
(三)審查通過者,由本局容許展示空間,排定展出日期及免費提供展覽場地,並以公函正式通知;審查未通過者,函覆申請者,但不予退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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