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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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活動時間
- 發佈單位
- 視覺藝術科
- 活動地點
- 花蓮美術館
- 活動地址
- 970 花蓮縣花蓮市文復路4號
貳、辦理單位:
一、主辦單位:花蓮縣政府
二、承辦單位:花蓮縣文化局(以下簡稱本局)
三、辦理地點:花蓮美術館1樓B、C、D展廳(花蓮市文復路4號)
參、申請資格:
一、個人:須具中華民國國籍或持有效之中華民國居留證(亦得以內政部
移民署核發就業金卡代之)。
二、共同創作藝術團體:成員須二分之一(含)以上具中華民國國籍。
三、策展人或展出藝術家成員,至少包含一位花蓮在籍者。
肆、收件時間:
自即日起至114年7月15日(星期二)下午5時截止。實施期程依本局公告為準。
伍、提案內容:
一、展出形式、內容與主題不拘,以具有創新特色與時代性之策展提案為優先考量。
二、恕不接受地方美術社團會員聯展、學生畢業展、學期或學年成果發表等展覽內容之申請。
陸、申請程序:
一、請於信封上填寫「『花蓮美術館115年新銳策展徵件』提案計畫書」(包含電子檔資料1份),逕寄970花蓮縣花蓮市文復路6號(視覺藝術科)。資料不齊備者,視同資格不符。資料不齊備者,視同資格不符。
二、申請所需之資料與表格,請見花蓮縣文化局官網:https://www.hccc.gov.tw/。
柒、評審:
一、評審結果於114年9月底前公佈於本局網頁,預計正取1案、備取2案。
二、評審方式:
(一)初選:由本局就申請提案資料進行書面審查(審驗提案資料及申請資格是否齊備),符合資格者以電話及書面通知參加複選。
(二)複選:由本局邀請專家學者組成本計畫評審委員會,進入複選之提案單位需親自到場針對策展計畫提報說明,並由評審委員進行現場提問。複選時間、地點將另行通知,無故未到場者視同放棄資格。
三、評審標準:
1、策展提案主題內涵之創新性與時代性。(30%)
2、策展論述與展出內容之連結與呼應。(30%)
3、展覽執行與實務規劃之可行性與適切性。(40%)
捌、經費:
一、本局將提供正取每案各新臺幣39萬元之補助經費,以執行展務,項目包含策展費、布展費、材料費、文宣、開幕、保險、作品運輸、相關稅金等項目之費用。
二、獲選之策展計畫及其相關內容,需同意無償授權本局用以作為宣傳、教育推廣、展覽圖錄文集印製等非營利目的之使用。
三、獲選者須與本局完成展覽合約簽署,依公部門既定之行政程序執行計畫。相關權利與義務,悉依合約規範。
四、獲選者若因故無法如期執行策展計畫,應於接獲正取通知後5日內(含例假日)知會本局,並遞交權益放棄聲明書,以利本局通知備取遞補資格。
玖、展覽地點:花蓮美術館一樓B、C、D廳 (花蓮市文復路4號)。
拾、聯絡方式:
(一)承辦人:花蓮縣文化局視覺藝術科 陳先生
(二)電話:03-8227121#204
拾壹、評審結果於承辦單位網站及新聞媒體公布之。
拾貮、本簡章如有未盡事宜,另行修訂補充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