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局為鼓勵本縣表演藝術工作者、團隊參與各項表演活動、國際性或全國性表演藝術競賽,提升表演能力並擴大本縣藝文能見度,特修正此簡章。 補助對象: 一、花蓮縣立案表演藝術團體。 二、設籍花蓮縣,從事表演藝術相關工作並具實務經驗者。 三、設籍花蓮縣並具本縣街頭藝人許可證且未逾期者。 四、其他經文化局專案許可之表演團隊。 申請期限:即日起至109年9月30日或預算用罄為止,須於109年10月31日前完成核銷手續。 詳細內容請參閱附件作業要點。 洽詢電話:文化局表演藝術科 03-8227121分機138陳小姐 附件檔案 花蓮縣表演藝術人才培育計畫簡章1090217.odt 花蓮縣表演藝術人才培育計畫簡章1090217.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