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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文化部文化資產局即日起至109年11月20日止,受理110年至112年 「產業文化資產創生計畫」申請補助提案作業

公告日期:2020-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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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文化資產局「產業文化資產創生計畫」
即日起至109年11月20日止,受理110年至112年「產業文化資產創生計畫」申請補助提案作業

一、依據:《文化部文化資產局文化資產保存修復及管理維護補助作業要點(A類)》及《110年至112年產業文化資產創生計畫補助作業須知》。

二、申請補助原則:受補助單位需依補助比例提供相對足額之自籌款(含經常門或資本門),每案(可跨年度、最多3年)最高補助新臺幣900萬元;國內立案非營利民間團體僅限申請「經常門」補助款。

三、申請對象及條件:
(一)中央政府機關(構)及其附屬機關(構)、公營事業機關(構)、直轄市及縣市政府:
1、擬再利用之產業文化(性)資產(含工業遺產)需具保存價值與再利用潛力,或有保存急迫性者。
2、申請單位需具有擬再利用場域之產權、管理權,或與產權、管理單位取得合作協議之單位。(中央政府機關/構、國營事業機關/構需自行提案申請)
3、需提出該場域之系統性保存及持續活化再利用計畫,且能創造經濟效益者。
4、申請單位需結合青年文化工作者或產業文化(性)資產保存活化相關工作者(含團隊),共同協力合作辦理,以豐富計畫內涵及提升產業歷史資產活用之效益。

(二)國內立案之非營利民間團體:具有辦理地方文史調查、保存及再利用相關經驗,並擁有所提計畫內容之產業文化資產之產權、管理權,或已獲得產業文化資產之管理(或產權)單位同意合作、委託或授權(年限需3年以上)之證明文件,且能提供足額自籌經費者。

四、計畫執行期程:各申請計畫需提出完整之計畫內容及分年經費估算表(最多3年,需於112年11月底前全部完成結案)。

五、申請作業:申請單位須於109年11月20日前(以本局收件戳為憑)函送申請補助計畫書及相關文件各10份至本局(另需檢附1份電子檔),逾期不受理。

六、審查作業:由本局依據提案申請計畫書辦理初審(申請對象及條件)及複審作業,必要時得邀請申請單位進行簡報及辦理現場勘查。

七、補助限制:本局得依據立法院審議通過之當年度預算額度進行補助案件數量、補助經費上限等調控,申請或受補助單位需無條件配合辦理。

八、有意申請單位,請詳閱本補助作業相關規定;申請書等表件,可於本局官網首頁-最新消息(https://www.boch.gov.tw)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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