旨案修正要點第一點、第四點部份,因本計畫已編列一百一零年至一百一十四年之預算及計畫預定執行至一百一十四年,爰刪除年限之依據及本案申請期程改由文化部公告期程辦理。 附件檔案 文化部發布令(.pdf) 修正規定(.pdf) 修正對照表 (.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