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1-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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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8月18日
發文字號:府文藝字第1100156706B號
依據: |
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
公告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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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訂定機關:花蓮縣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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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訂定之依據:財團法人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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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草案全文如附。(含總說明及逐條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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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對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任何人均得於刊登公報之日起14日內以郵件、傳真或電子郵件向本府(花蓮縣文化局藝文推廣科,專線:03-8227121分機105,傳真:03-8227665)陳述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