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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財團法人台灣音樂著作權集體管理協會」訊息:有關街頭藝人公開演出應取得授權一事

公告日期:2021-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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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訊息:

本局協助「財團法人台灣音樂著作權集體管理協會」宣導轉知街頭藝人涉及音樂著作公開演出權之演出時,應先洽該協會取得授權。
 
  1. 該協會奉智慧財產局核准設立,復經台北地方法院登記處函准登記在案。
  2. 依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第3條規定著作全集管業務,指為多數著作財產權人管理著作財產權,訂定統一之使用報酬率及使用報酬分配方法,並以管理人之名義與利用人訂定授權契約之業務;另依,著作權法第92條規定,擅自以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傳輸、公開展示、改作、編輯、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之刑事責任,故公開演出相關權利,必須先取得合法授權,以免違法侵權。
  3. 本協會管理之音樂著作及相關使用報酬費率已公告於官網,請所轄街頭藝人向本協會辦理授權,俾利著作財產權之維護。

協會官網:http://www.tmca.tw
連絡電話:02-2773-9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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