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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新北市政府文化局111年度演藝活動補助計畫公開收件

公告日期:2021-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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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鼓勵優秀團體及個人辦理各項演藝活動,以提升新北市文化水準,擬依「新北市政府辦理演藝活動補助作業要點」之規定,辦理111年度演藝活動補助公開收件,請詳閱附件。
二、申請資格如下:

(一)經政府登記立案之演藝團體。
(二)以推動文化藝術為目的之公益法人(如財團法人及公益性社團法人)。
(三)年滿十八歲之中華民國國民。但未滿二十歲者須由法定代理人出具同意書。

三、演藝活動補助之演出地點如下:

(一)新北市藝文中心、新莊文化藝術中心、樹林藝文中心。
(二)本市境內之展演空間場地。

四、申請時間: 110年10月20日起至110年11月30日。
五、應檢具之文件

(一)演藝活動補助申請表一式五份及電子檔。
(二)計畫書一式五份及電子檔,內容包括:

1.內容說明。
2.背景資料
3.預期效益、票價結構及預估收入。
4.預算總表及預算支出明細表。
5.近三年演出紀錄、獲獎、受補助及重要演出之影音或書面資料。申請補助計畫為新創作者,得以完整劇本、總譜等替代前述資料,並於結案時檢附影音資料。

(三)團體或法人組織申請者,應檢附登記立案證書影本;個人申請者,應檢附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四)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
(五)補件須於收受通知之次日起十日內補齊,並以一次為限。
(六)前項各款文件資料,不論初審通過與否,均不退還。

六、送件方式:申請表、計畫書及相關資料應依序排列成冊,並裝入信封,如多案投遞,應以一案一信封之方式送件,並以下列方式交付:

(一)掛號郵寄至本局指定地點,以郵戳為憑。
(二)專人遞送(含快遞):於受理收件期間內之上班時間(九時至十八時),送至本局指定地點,以本局收件時間為憑,不得因送達人員之延誤而提出異議。

七、詳細內容請至新北市文化局官網下載相關檔案。
https://www.culture.ntpc.gov.tw/xceventsnews/cont?xsmsid=0G295700334178642420&qcat=0G295702776245651904&sid=0L288609887608256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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