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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受理來臺展出之文物藝術品或標本不受司法追訴扣押或作為強制執行標的申請認可辦法

公告日期:2021-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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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受理來臺展出之文物藝術品或標本不受司法追訴扣押或作為強制執行標的申請認可辦法

文化藝術獎助及促進條例(下稱本條例) 於一百十年五月十九日修正公布施行。對我國文化藝術發展具創新突破性意義,在促進文化藝術永續發展上更符合社會期待。也是自八十一年七月一日文化藝術獎助條例制定公布施行以來,首次大幅度修訂條文內容及修正條例名稱,使其契合當代藝文環境需求。
本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外國、大陸地區、香港及澳門之文物、藝術品或標本,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展出者,於運送、保管及展出期間,不受司法追訴、扣押或作為強制執行之標的。前項認可展出之申請程序、條件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為使來臺展出之外國、大陸地區、香港及澳門之文物、藝術品或標本,不受司法追訴、扣押或作為強制執行之標的,依上開規定其認可展出之申請程序、條件及其他相關事項由文化部定之,爰訂定「文化部受理來臺展出之文物藝術品或標本不受司法追訴扣押或作為強制執行標的申請認可辦法」,其要點如下:
一、 本辦法之法源依據。(第一條)
二、 定明申請認可展出之文物、藝術品或標本之條件。(第二條)
三、 定明申請認可展出之申請人身分及核發證明之權責單位(第三條)
四、 規範申請認可展出相關文件及申請提出之時間及相關變更事項應以書面為之。(第四條)
五、 規定申請認可之結果通知方式及對象。(第五條)
六、 本辦法之施行日期。(第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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