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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藝術獎助及促進條例施行細則」修訂發布

公告日期:2022-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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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化藝術獎助及促進條例施行細則」,業經本部於中華民國111年2月8日以文綜字第11130027402號修訂發布。

文化藝術獎助條例施行細則修正總說明

文化藝術獎助及促進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業於一百十年五月十九日公布施行為落實本條例第三十四 條之規定,爰修正「文化藝術獎助條例施行細則 」,修正要點如下:
一、 配合本條例名稱修正,修正法規名稱。(修正法規名稱)
二、 增訂本條例第三條第二項 第一款所稱傳統文化藝術之說明。(修正條文第二條)
三、 本條例第三條第二項第八款所稱文化機構之定義,酌作修正。(修正條文第三條)
四、 增訂本條例第三條第三項所稱文化藝術事業之說明。(修正條文第四條)
五、 增訂本條例第十條有關職業災害保險及其相關規定。(修正條文第五條)
六、 增修本條例第十五條公共藝術之相關名詞定義。(修正條文第六條)
七、 增訂 本條例第二十八條有關政府機關(構)接受具有文化藝術資產價值之文物、藝術品及標本 之捐贈需考量該單位之業務屬性及蒐藏宗旨,及專業諮詢會委員組成方式 。(修正條文第七條)
八、 增訂本條例第三十二條行政委託之相關規定。(修正條文第八條、第九條)
九、 文化部對藝術品展出之認可 ,將依本條例第三十三條另訂辦法規定之,爰刪除現行條文第十五條 。
十、 有關基金會之說明,本條例第二十七條基於法律明確性已修正,爰刪除現行條文第十八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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