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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文化部函,有關公共藝術之辦理,應以興辦機關(構)自行辦理為原則,落實審議監督與輔導權責。

公告日期:2022-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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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文化部來函】

提醒有關公共藝術之辦理,應以興辦機關(構)辦理公共藝術,倘有專業服務需求並經審慎評估其必要性,依據《公共藝術設置辦法》第34條規定採委託代辦,應限於協助處理相關行政事務,並應於公共藝術設置計畫書內敘明委託代辦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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