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文化部來函】 提醒有關公共藝術之辦理,應以興辦機關(構)辦理公共藝術,倘有專業服務需求並經審慎評估其必要性,依據《公共藝術設置辦法》第34條規定採委託代辦,應限於協助處理相關行政事務,並應於公共藝術設置計畫書內敘明委託代辦規劃。 附件檔案 文化部函_轉知提醒公共藝術「代辦」相關事宜性(.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