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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花蓮短片創作獎徵件(5/1-8/25)開跑!歡迎踴躍參加!

公告日期:2023-0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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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花蓮短片創作獎簡章
112.4.20修訂版

一、主旨:
花蓮短片創作獎為培育花蓮在地影視人才,鼓勵多元短片影像創作形式、主題、影像美學作品,並廣邀社會大眾針對具有花蓮元素的故事進行影音創作,特辦理「2023花蓮短片創作獎」,公開徵選短片作品,訂定本簡章。

二、辦理單位:
指導單位/花蓮縣政府
主辦單位/花蓮縣文化局
承辦單位/傾聽敘事影像有限公司

三、徵件說明:
創作主題不限,作品題目自訂,分劇情片組及紀錄片組報名,影片內容具有花蓮元素,與花蓮的人、事、物、景有所關聯,即可報名。

四、活動辦理時程表:
1.    報名時間:112年5月1日(一)至112年8月25日(五)23:59止,逾時不受理(以線上報名表單繳交時間為憑)。
2.    入選名單公布時間:112年9月29日(五)。
3.    入圍作品放映會:112年11月4日(六)。
4.    得獎名單公布暨頒獎典禮:112年11月5日(日)。
5.    花蓮短片創作獎影視交流論壇:112年11月5日(日),得獎團隊需推派至少一位參加方可領取獎金。

五、報名資格:
1、    影片須為111年9月1日(含)以後後製完成之作品,且同一部影片未曾參加本競賽其他年度舉辦之徵件。
2、    參賽者須為影片作品之著作財產權人,且有中華民國國民或居留身分證明;如與他人共有著作財產權,須經全部著作財產權人同意報名並共同遵守徵件須知。
3、    影片長度15分0秒內(含演職人員表)。
4、    最佳潛力新秀獎角逐資格:針對全國在學學生(含碩博士班)設置「最佳潛力新秀獎」,欲角逐此獎項之報名組別,其導演須檢附在學證明或出具學校開立之證明文件,且須為中華民國經教育部核可立案之在校學生在學時期拍攝完成之作品。如未出示相關證明文件,將視同資格不符。
5、    花蓮獎為鼓勵與在地議題、故事創作的作品,以作品與花蓮的連結度作為評選標準。
6、    參賽作品不得為公開播送之商業營利用途影片,若為創作者個人創作作品上傳至個人帳號之Facebook、YouTube、Vimeo、Instagram等自媒體平台免費瀏覽不在此限。

六、報名方式:
請於徵件期間內至花蓮影視基地官方網站點選「2023花蓮短片創作獎」徵選活動報名連結,並完成報名。(報名連結:https://forms.gle/nJeKKCSt24TKpL6D8)
1、 填寫「2023花蓮短片創作獎」線上報名表單。並於雲端空間內提供以下資料檔案:
(1) 2023花蓮短片創作獎報名表暨聲明書、切結書:包含參賽作品之劇情簡介、演職人員表、影片音樂清單與聲明書乙份、切結書乙份(申請人/單位暨全體創作者均須親筆簽名,以示同意),影片音樂清單詳列原創或引用、音樂曲名、使用區間、作曲者、版權擁有者。以上須列印完整文件(含參賽同意切結書)簽章並轉存為 PDF 檔上傳。(附件一)
(2)「2023花蓮短片創作獎」著作授權同意書:以團隊代表人親筆簽名,以示同意,須列印完整文件簽章並轉存為 PDF 檔上傳。(附件二)
(3)    法定代理人同意書:成員中有未滿20歲才須填寫,須列印完整文件簽章並轉存為 PDF 檔上傳。(附件三)
(4)    學生影片在學證明:欲角逐「最佳潛力新秀獎」之學生影片,其導演須檢附在學證明或出具學校開立之證明文件,並轉存為PDF 檔上傳。(附件四)
(5)    完整影片繳交,檔案規格:解析度1920x1080以上,影片需上有中文字幕,提供格式為MP4或MOV檔,檔案名稱請命名為「作品名稱_參賽人或團隊名稱」。
(6)    導演或團隊照片2張、橫式劇照5張:解析度300dpi以上,大於500KB之JPG檔案。
(7)    預告影片檔案:60秒內,解析度1920x1080以上,提供影片格式為MP4或MOV檔,預告提供有字幕檔案及無字幕兩種檔案各一。
(8)    報名參賽者繳交之資料及檔案,不論是否撤案、受理或入圍、得獎,概不予退還,請自行保留母源或備份。
(9)    如有任何問題,請電洽花蓮影視基地(承辦單位/傾聽敘事影像有限公司),(03)8356-656、0965-608-568。
2、報名注意事項:
(1)    影片分為劇情片、紀錄片兩類別,僅擇一報名。
(2)    所有影像、圖像、聲音及音樂需為原創作品或其他合法取得授權之影音,如涉及智慧財產權及其它相關法律糾紛,主辦單位應取消其參賽及得獎資格,並追回獎座及獎金,且因茲衍生之法律問題概由參賽者自行負責。
(3)    報名表件需依據完整演職人員表正確填寫,如有錯漏須由報名者自行承擔相關責任。
(4)    於報名網頁中下載簡章及附件,需注意各項相關報名文件內簽名欄,須為參賽者本人,如為團體參賽,則以填寫報名文件後,推舉由一位為代表人繳件即可,如報名係以公司行號參賽,則蓋以公司大小章。
(5)    相關資料若有不全者,由花蓮影視基地(承辦單位/傾聽敘事影像有限公司)通知限期補正,逾期不補正者,應不予受理;補正以1次為限。
(6)    參賽影片不得有任何涉及惡意誹謗、人身攻擊或不雅等字眼或內容。

七、獎勵: 
2023花蓮短片創作獎總獎金為新台幣100萬元,獎金如下說明:
1.    花蓮獎:1名,獎座(乙座)及獎金新台幣25萬元整。
2.    最佳劇情片獎:1名,獎座(乙座)及獎金新台幣20萬元整。
3.    最佳紀錄片獎:1名,獎座(乙座)及獎金新台幣20萬元整。
4.    評審團特別獎:1名,頒獎狀及獎金新台幣10萬元整。
5.    最佳潛力新秀獎:1名,為鼓勵學生參賽,此獎項只頒給學生影片,頒獎狀及獎金新台幣10萬元整。
6.    最佳創意獎:1名,頒獎狀及獎金新台幣5萬元整。
7.    最佳技術獎:1名,頒獎狀及獎金新台幣5萬元整。
8.    評審團特別提及獎:2名,各頒獎狀及獎金新台幣2萬5,000元整。
9.    若參賽作品素質未達得獎標準,個獎項得從缺之,獎金亦配合增刪獎項留用。
10.    得獎作品團隊需於頒獎典禮後,當天參加2023花蓮短片創作獎影視論壇後(一個團隊推派至少一人參加),方可領取獎金。

八、評審方式: 
1.    評審方式:遴聘影視產業相關專業人士、學者、電影工作者等組成評審團,依評審階段分為初選及決選二階段辦理。
(1)    初選評審委員以公開討論、不記名投票方式選出入圍影片名單。
(2)    決選階段,由決選評審委員依入圍影片名單,以公開討論、不記名投票方式選出各項影片獎及個人單項表現獎得獎名單。
2.    評分標準:
(1)    主題劇情(佔40%):短片主題之契合程度、短片架構、內容流暢度與花蓮元素之結合。
(2)    拍攝技術(佔30%):短片完整度、拍攝手法及後製方式。
(3)    創意呈現(佔30%):短片之巧思創意、表現方式是否讓人印象深刻、內容是否具創新性。

九、參賽者權利與義務:
1.    入圍影片相關事項:
(1)    入圍影片因故經判定並宣告資格不符者,該名額將不予遞補。
(2)    入圍影片之導演及製作團隊須配合出席入圍作品放映會、頒獎典禮及影視交流論壇,並配合簽署「影片放映授權書」。
(3)    入圍者須同意將影片無償非專屬授權予花蓮縣文化局、花蓮影視基地(承辦單位/傾聽敘事影像有限公司)或其相關授權之第三人,於影片放映相關活動以及主辦單位宣傳,籌備期間於花蓮鐵道電影院放映及其他活動場地映播,並同意本局將影片檔案提供予花蓮影視基地(承辦單位/傾聽敘事影像有限公司)相關宣傳媒體試片使用。
2.    得獎影片相關事項:
(1)    依中華民國稅法規定,獎金超過新台幣2萬元者,得獎者需負擔10%之稅金,非本國人則扣取20%,稅額將直接從獎金中扣繳,且金額超過新台幣1,000元(含)者,年度報稅時必須計入個人所得。獎金除另有規定外,均含申請人及其人員依中華民國法令應繳納之稅捐、規費及強制性保險之保險費,各獎項之得獎者若為兩名以上時,該獎項之獎金均分。
(2)    得獎者須於112年11月3日前繳交所有獎金領取相關文件及資料,以便核發獎金,逾期未繳交或繳交之文件、資料不完全者,得撤銷其得獎資格。
(3)    為推廣花蓮短片創作及影像教育推廣,各類獎項影片得獎者須同意將影片無償非專屬授權予花蓮縣文化局、花蓮影視基地(承辦單位/傾聽敘事影像有限公司)或其相關授權之第三人。
(4)    得獎影片須同意將影片已及提供之相關文件資料無償非專屬授權予花蓮縣文化局做為永久典藏之用,得進行數位儲存格式轉換上之重製;另,為宣傳本縣拍攝景點所需,得獎者須同意就本縣景點拍攝之預告影片、劇照及導演或團隊照片作為本縣協拍資料庫非營利使用。
3.    入圍及得獎影片須同意無償授權影片文字資料、劇照、個人照、音樂、影片預告及片段等相關資料之重製、改作(含各種檔案型式、翻譯各種語版)或影片部分剪輯(以6分鐘為限),於本屆「2023花蓮短片創作獎」及影像教育推廣相關活動中作以下運用:
(1)    於活動中作非營利性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口述、公開展示。
(2)    預告片或部分剪輯於相關活動及網站公開播送、公開傳輸、公開演出、公開口述、公開展示。

十、違反規定之處置:
1.    如對入選及得獎名單、影片有疑義者,應分別於名單公布後2週內,以書面載明檢舉人姓名、聯絡方式,並檢具具體佐證資料向花蓮縣文化局提出,未附具體佐證資料者,不予受理。
2.    參賽報名即視為同意本簡章各項內容及規定,如有違反,將不予受理並取消參賽資格;入圍及得獎名單公布後發現者,應取消入圍及得獎資格;於獎金撥付後發現者,應取消得獎資格,且將已領取之獎狀/獎座及獎金繳回,並自負損害賠償責任。
3.    入圍及得獎之影片及個人如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取消其入圍及得獎資格;得獎者應將已領取之獎狀/獎座及獎金繳回,並自負損害賠償責任。
(1)    以虛偽不實資料、文件報名參選者。
(2)    有抄襲、剽竊或侵害他人智慧財產權,或有任何侵權之情事,經查證屬實或經司法程序確定者。
4.    得獎者若拒絕本簡章授權使用範圍者,應取消獲獎資格,且將已領取之獎狀/獎座及獎金繳回,並自負損害賠償責任。

十一、本簡章有關事項如有疑義或其他未盡事宜,花蓮縣文化局保留活動變更及解釋之權利。

十二、本簡章奉核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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