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07-19
626
一、促參案件履約爭議得由財政部調解,係依111年12月21日總統令公布促參法增訂條文第48條之1規定辦理,現行履約中促參案件之投資契約倘未約定調解為爭議處理機制者,依同法第2條、第12條規定意旨,仍得向財政部申請調解,且調解由民間機構申請者,主辦機關不得拒絕。
二、倘主辦機關與民間機構欲就履約爭議處理方式自行增補約定,請循契約變更程序辦理。
公告日期:2023-07-19
626
一、促參案件履約爭議得由財政部調解,係依111年12月21日總統令公布促參法增訂條文第48條之1規定辦理,現行履約中促參案件之投資契約倘未約定調解為爭議處理機制者,依同法第2條、第12條規定意旨,仍得向財政部申請調解,且調解由民間機構申請者,主辦機關不得拒絕。
二、倘主辦機關與民間機構欲就履約爭議處理方式自行增補約定,請循契約變更程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