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定考古遺址提報表」 一、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46條第3項及「考古遺址指定及 廢止審查辦法」第2條第3項規定辦理。 二、為求提報表格式統一及履行法令規定,爰研訂旨揭提報表 俾便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個人、團體遵循辦理。 附件檔案 國定考古遺址提報表格.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