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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標公告】114年花蓮影視基地營運管理

公告日期:2024-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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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標公告

公告日: 113/12/31

機關資料
機關代碼 3.76.55.28
機關名稱 花蓮縣文化局
單位名稱 花蓮縣文化局
機關地址 970 花蓮縣 花蓮市 文復路六號
聯絡人 藝文推廣科
聯絡電話 (03) 8227121 # 145
傳真號碼 (03) 8239962
電子郵件信箱 tu0402@mail.hccc.gov.tw
採購資料
標案案號 AP1141450002
招標方式 限制性招標(未經公開評選或公開徵求)
決標方式
最低標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標案名稱 114年花蓮影視基地營運管理
決標資料類別 決標公告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共同投標
是否屬契約變更
標的分類 <勞務類> 96 娛樂,文化,體育服務
是否屬統包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開標時間 113/12/27 10:00
採購金額 8,850,000元
捌佰捌拾伍萬元
採購金額級距 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
辦理方式 自辦
限制性招標依據之法條 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14款
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否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否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否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預算金額 8,850,000元
捌佰捌拾伍萬元
是否訂有底價
是否受機關補助
 
項次 補助機關代碼 補助機關名稱 補助金額
1 A.25 文化部 3,495,000元
參佰肆拾玖萬伍仟元
履約地點 花蓮縣(原住民地區)
履約地點(含地區) 花蓮縣-全區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最新版範本 勞務類勞務採購契約範本最新版之時間為「112.11.24」
勞務類公共工程技術服務契約範本最新版之時間為「112.11.23」
勞務類公共工程專案管理契約範本最新版之時間為「112.11.23」
勞務類資訊服務採購契約範本最新版之時間為「112.11.23」
勞務類勞動派遣採購契約範本最新版之時間為「112.11.23」
勞務類災後復建工程設計、監造技術服務開口契約範本最新版之時間為「112.11.23」
勞務類社會福利服務採購契約範本最新版之時間為「112.11.23」
勞務類媒體服務採購契約範本最新版之時間為「112.11.23」
勞務類社會福利服務採購契約範本最新版之時間為「112.11.23」
是否為政策及業務宣導業務
投標廠商
投標廠商家數 1
投標廠商1  
 廠商代碼 53786465
 廠商名稱 傾聽敘事影像有限公司
 是否得標
 組織型態 公司登記
 廠商業別 其他
 廠商地址 300 新竹市 香山區 埔前里牛埔北路37巷65號
 廠商電話 (0912) 225533
 決標金額 8,850,000元
捌佰捌拾伍萬元
 得標廠商國別 中華民國(Republic of China (Taiwan))
 是否為中小企業
 是否為原住民個人或政府立案之原住民團體
預計分包予原住民個人或政府立案之原住民團體之金額: 0元
 履約起迄日期 114/01/01 - 114/12/31 (預估)
 雇用員工總人數是否超過100人
決標品項
決標品項數 1
第1品項  
 品項名稱 114年花蓮影視基地營運管理
 是否以單價及預估需求數量之乘積決定最低標
 得標廠商1  
 得標廠商 傾聽敘事影像有限公司
  預估需求數量 1
  得標廠商原始投標金額 8,850,000元
捌佰捌拾伍萬元
  決標金額 8,850,000元
捌佰捌拾伍萬元
  底價金額 8,850,000元
捌佰捌拾伍萬元
  標比 大於等於99%之理由 廠商報價未經減價即在底價以內
  標比 100.0%
  原產地國別
原產地國別 中華民國(Republic of China (Taiwan))
原產地國別
得標金額
8,850,000元
捌佰捌拾伍萬元

決標資料
決標公告序號 001
決標日期 113/12/27
決標公告日期 113/12/31
契約編號 AP1141450002
是否刊登公報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1條之1,成立採購工作及審查小組
底價金額 8,850,000元
捌佰捌拾伍萬元
底價金額是否公開
總決標金額 8,850,000元
捌佰捌拾伍萬元
決標金額是否係依預估條件估算之預估金額
總決標金額是否公開
是否依採購法第58條規定採次低標或次次低標決標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其他:勞務案
履約執行機關 機關代碼:3.76.55.28
機關名稱:花蓮縣文化局
機關主(會)計是否派員監辦
依「機關主會計及有關單位會同監辦採購辦法第5條第1項」規定,不派員監辦情形:
  • 4.另有重要公務需處理,致無人員可供分派
機關有關單位(機關內之政風、監查(察)、督察、檢核或稽核單位)是否派員監辦 是 , 實地監辦
附加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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