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2-31
253
114年度花蓮縣傑出演藝團隊徵選須知
一、為輔導、扶植及獎助花蓮縣(以下稱本縣)傑出演藝團隊,穩定行政營運,提升專業創作水準,花蓮縣文化局(以下稱本局)特訂定「114年度花蓮縣傑出演藝團隊徵選須知」(以下稱本須知)。
二、本須知依據「文化部補助地方扶植傑出演藝團隊計畫作業要點」訂定。
三、徵選對象:依本縣演藝團體輔導規則立案之演藝團體。
四、申請資格:
(一)應具備下列條件:
1.立案登記滿一年(持有本縣演藝團體登記證)。
2.提出如何改善及提升團體專業演出創作、行政營運等具體計畫。
3.演出經驗績優、具地方特色足以向其他縣市推展。
4.富有藝術創造潛力,每年至少有2場以上優質演出;且其中1場須為售票演出。5.財務收支制度健全。
(二)不得具下列條件:
1.已連續五年獲得本縣傑出團隊(於隔年度始得再次申請)。
2.立案不滿一年之演藝團隊。
3.同一營運補助計畫內容已獲已獲文化部(含附屬機關)、財團法人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或行政法人國家表演藝術中心補助者。
4.政府機關或公民營事業單位所屬演藝團隊、學校或其附屬機關團隊。
5.曾接受獎勵、扶植、經評估結果績效不佳或無正當理由延遲結報者。
6.最近兩年曾因違反法令規定而受處分或違反公序良俗,經舉證屬實者。
7.獲補助團隊之負責人,如有違反性別平等相關法令規定,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或主管機關認定者。獲補助團隊如有違反勞工相關法令規定者,亦同。
五、獎勵補助範圍:
(一)範圍限固定辦公室、排練場地、專職人員訓練、交流觀摩、專屬產品等項(補助非全額)。
(二)同一計畫向兩個以上機關申請者,應詳列全數經費,並加註向各機關申請項目及金額,不得重複補助。
六、申請時程:
(一)受理期間:114年1月1日至114年2月14日止。
(二)申請本計畫補助應檢附下列文件:
1. 申請書(含附表1-7,包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一式7份,不必裝訂。
2. 前一年度演出代表性作品影片1支,檔名註明團隊名稱、演出主題及錄製時間、地點(檔案格式限MP4,影片長度10分鐘內)。
前項各款文件資料,不論入選與否概不退件,於公布新年度獲補助團隊名單後,未入選團隊如有需求得於30日內洽承辦人自行取回,逾期未取回者由本局全權處理,不得異議。
(三)送件方式:
- 郵寄送件:以截止日當日郵戳為憑;截止日如遇例假日或因不可抗力因素而無法於規定期限遞送申請書時,得延長至次一工作日。請郵寄至97060花蓮縣花蓮市文復路6號花蓮縣文化局表演藝術科,並註明「申請114年花蓮縣傑出演藝團隊徵選計畫」。
- 親自送件:自公告受理日至截止收件日下午六時止。
※其他資訊詳見附件簡章
★洽詢電話:03-8227121轉139 花蓮縣文化局 表演藝術科黃先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