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位點

花蓮縣政府補助辦理假日文化廣場及多元藝術展演活動作業要點

公告日期:2025-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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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縣政府補助辦理假日文化廣場及多元藝術展演活動作業要點

一、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提升國民生活品質,活化本縣藝文展演空間,補助辦理假日文化廣場
及多元藝術展演活動,特訂定本要點。
本要點之主管機關為花蓮縣文化局(以下簡稱文化局)。

 

二、補助對象及條件:
(一)縣各級學校
(二)合法立案團體:應檢附立案證明及理事長當選證書。
(三)從事藝術文化工作之個人、工作室
  1. 個人:成年具有完全行為能力之中華民國國民或持有居留證者,並應檢附學經歷證明。
  2. 工作室:應檢附商業登記抄本
(四)街頭藝人:應檢附本縣街頭藝人證明。
(五)本縣文化館舍:應檢附館舍負責人證明、消防安全證明等。
(六)基金會(法人):花蓮縣文化法人,應檢附法人登記證書證明等。
 

三、申請期限:114年11月15日止(或本案經費用罄為止)

四、補助類別:

(一)假日活動:結合重大慶典、民俗節慶或廟會等在其中辦理之藝術展演活動。
(二)展覽:展期至少連續一個月,須辦理一場開幕茶會或分享會
(三)表演:表演時間單場至少六十分鐘,或小型表演至少三場
(四)街頭藝人:由各類街頭藝人申請,至少須辦理六場次
(五)工作坊:涉及藝術文化與生活美學等公民議題之工作坊至少三場,以講座、研習、互動討論、演練等方式為主,促進學員共同成長。
(六)影像紀錄:形式不拘,惟須結合花蓮自然地景或人文風情,善用網路資源推廣宣傳,並辦理至少一場發表會或推廣活動
(七)其他:未列於上述類別,由符合資格之申請單位自行發想、規劃,足以
引發民眾關注、參與之藝術文化事項或跨類別之計畫提案。

 
五、申請程序:申請單位應於辦理活動一個月(三十日)前提出申請

※其他資訊詳見附件簡章

★洽詢電話:03-8227121轉141 花蓮縣文化局 藝文推廣科陳小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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