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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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縣表演藝術人才培育計畫簡章。
二、補助對象:
(一) 各縣市政府立案表演藝術團體。
(二) 從事表演藝術相關工作並具實務經驗者。
(三) 具街頭藝人證且未逾期者。
三、補助項目:
(一) 辦理縣內外、國外表演活動或參與全國性或國際性表演藝術競賽之演出費、交通費、燈光音響租賃費、住宿費及運費。
(二) 辦理縣內表演活動可向本縣申請演出費、交通費、燈光音響租賃費、住宿費及運費。
(三) 辦理縣內表演藝術專業研習課程之材料費及聘請講師至花蓮協助提升團員表演藝術專業知能所需講師、助教之鐘點費、交通費及住宿費。
四、申請時間:114年3月1日起至3月31日止,郵寄或親送至本局表演藝術科,以郵戳為憑。
五、審查方式:
依據花蓮縣表演藝術人才培育計畫簡章第3點及第6點。
六、補助金額上限:
依據花蓮縣表演藝術人才培育計畫簡章第7點。
七、應備文件:以下文件請下載簡章填寫,申請時請提供一式7份
(一)申請書
(二)計畫書:內容應包括計畫名稱、目的、日期、地點、計畫內容、課程內容、師資介紹、經費概算及效益。
(三)證明文件:立案證明、街頭藝人證影本或表演藝術相關展演實績等。
(四)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
八、如有相關疑問,請洽詢03-8227121#137,表演藝術科胡小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