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旨:苗栗縣政府辦理文化資產現勘,因現勘會議紀錄郵寄利害關係人無法送達,爰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辦理公告。 二、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80及81條規定辦理。 三、公示送達公告: 詳如下方附件檔案。 附件檔案 公告(.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