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修正「澎湖縣政府文化局演藝活動申請審查作業要點第一點、第三點、第五點、第六點、第七點、第八點、第九點、第十點、第十一點、第十二點規定,並自即日起生效 說明:檢送「澎湖縣政府文化局演藝活動申請審查作業要點」修正總說明、修正對照表及要點全文各1份。 附件檔案 1140611_1140168545-澎湖縣政府-修正-澎湖縣政府文化局演藝活動申請審查作業要點-第一點-第三點等規定.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