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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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花蓮縣文化藝術財團法人最低財產總額
第三條 文化法人設立時,本法第九條所稱捐助財產之最低總額不得少於新臺幣(以下同)五百萬元,現金比率為百分之百,超過五百萬元部分得以其他動產、不動產或有價證券代之。
為使包含捐助財產在內之財團法人基金獲取較高之孳息,以利法人運作,爰修正捐助財產之最低總額。
第三條 文化法人設立時,本法第九條所稱捐助財產之最低總額不得少於新臺幣(以下同)五百萬元,現金比率為百分之百,超過五百萬元部分得以其他動產、不動產或有價證券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