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桃園市政府辦理旨揭審議會現場勘查,因土地所有權人住址不明、無法投遞或已遷出戶籍等因素,致會勘通知單無法送達,爰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辦理公示送達公告。 二、本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80及81條規定辦理。 三、桃園市政府公告及公示送達清冊詳如附件。 附件檔案 公告及公示送達清冊(.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