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彰化縣政府辦理函檢送旨揭會議之會議紀錄及不指定、不登錄之行政處分函,茲因黃長祺君等52人招領逾期、土地登記謄本住址記載不明、無法投遞或已遷出戶籍等因素致上開文件無法送達, 依規定辦理公示送達。 二、本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80及81條規定辦理。 三、彰化縣政府公告及公示送達清冊詳如附件。 附件檔案 彰化縣政府公告.pdf 公示送達清冊.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