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桃園市政府辦理旨案公告,因土地所有權人住址不明或無法投遞,致郵件無法送達所有權人,爰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辦理公示送達公告。 二、本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80及81條規定辦理。 三、桃園市政府公告及送達清冊詳如附件 附件檔案 桃園市政府公告及清冊.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