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桃園市中壢區西寮段815-4地號遭占用之國有土地,前經函請占用人依規繳納使用補償金,因土地所有權人住址不明或無法投遞,致郵件無法送達所有權人,爰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辦理公示送達公告。 二、本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80及81條規定辦理。 三、桃園市政府公告及送達清冊詳如附件。 附件檔案 0413中壢區西寮段815-4地號遭占用之國有土地,前經函請占用人依規繳納使用補償金,因郵件無法送達,爰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辦理公示送達 公文.pdf 0413中壢區西寮段815-4地號遭占用之國有土地,前經函請占用人依規繳納使用補償金,因郵件無法送達,爰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辦理公示送達 附件.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