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彰化縣文化資產審議案,因土地所有權人住址無法投遞,致本案會勘通知單、開會通知單無法送達,爰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辦理公示送達,檢送公示送達公告及清冊1份,敬請協助於公告欄張貼週知,請查照。 二、本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80及81條規定辦理。 三、彰化縣政府公告及送達清冊詳如附件。 附件檔案 376472400E_1150151293_ATTACH1.pdf 376472400E_1150151057_ATTACH2.pdf 376472400E_1150151293_ATTACH2.pdf 376472400E_1150151599_ATTACH1.pdf 376472400E_1150151057_ATTACH1.pdf 376472400E_1150151599_ATTACH2.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