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7-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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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港藝術村駐村藝術家遴選辦法
中華民國 99年12月30日第一次修正
中華民國 101年12月26日第二次修正
中華民國 102年07月01日第三次修正
中華民國 103年01月08日第四次修正
中華民國 103年11月12日第五次修正
中華民國 104年11月04日第六次修正
中華民國 105年12月16日第七次修正
中華民國 106年02月20日第八次修正
中華民國 106年08月03日第九次修正
一、 宗旨:
鹿港藝術村為閒置空間再運用之場域,融合人文景觀和鹿港古街區之多元文化,期盼
能成為多元的藝術展演空間,為鹿港民眾及各地遊客帶來更新穎多元的藝術能量與創
作,並藉由藝文活動的辦理,讓民眾更容易親近藝術文化,鹿港藝術村亦是各地藝術
家在中部延伸藝術創作之最佳平台,進而帶給駐村藝術家無限想像的創作領域,並為
此地注入豐沛的藝術能量。
二、 辦理單位:
主辦單位-鹿港鎮公所 (以下稱「本所」)
承辦單位-鹿港鎮文化所
三、 鹿港藝術村簡介:
鹿港藝術村目前主要的營運方向包含視覺藝術展覽、藝術文化活動、駐村藝術家傳承
及藝術教育推廣等。在駐村藝術家計畫的未來發展上,希望能藉由不同地域性的藝術
交流而更能撞擊出藝術多元的火花,期許鹿港豐富的傳統工藝及古蹟建築風貌與外來
藝術家的藝術創作結合,使鹿港藝術村呈現豐富的國際風貌。
四、 申請資格:
不限國籍,凡從事各項相關藝術工作之個人或團體皆可申請。
(同一團體或個人只能申請一戶)
五、 駐村時程:
(一) 進駐搬遷:自106年10月1日至10月7日。
(二) 駐村期間:自106年10月1日起至107年3月24日止。
(三) 離村搬遷:自107年3月25日至3月31日。
六、 駐村說明:
(一) 駐村藝術家每週至少開館五天,其中每週六、日為必須開館日,其餘三天可自行訂定。開館日期請駐村藝術家明確標示於工作室門口,並確實遵守。開館日之開放時間為上午9時30分至下午5時。如本所有特定活動時,需配合開館。
(二) 本所僅提供室內空間供駐村藝術家使用,建築物之外觀及周邊軟硬體裝置,本所保有使用及變更之權利。未經本所許可,駐村藝術家不得逕行使用及變更。
(三) 駐村藝術家得無償使用所屬之創作空間,惟水、電費用需自行負擔,並於駐村期滿清理環境並恢復原狀。
(四) 駐村期滿如欲續駐,駐村藝術家須重新提出申請,甄審通過後得連續進駐。
(五) 駐村藝術家需繳交保證金10,000元整,駐村期滿後,若無欠繳水電費用或損壞設施情形,由管理單位無息一次退款。
(六) 經本所甄選得連任之駐村藝術家,得優先申請續留原工作室。經本所評估同意後,始得續留原工作室。(本所將依據綜合性因素來考量是否續留原工作室)。
七、 申請與遞件:
(一) 申請時間:即日起至106年9月1日止。
(二) 申請表格:連結本所網站http://www.lukang.gov.tw下載表單。
(三) 受理方式:親送及掛號郵寄均可(郵寄請以掛號郵件寄送,以郵戳為憑),送件時請於信封上註明「鹿港藝術村駐村申請報名文件」字樣。
(四) 受理地址:鹿港鎮公所(文化所) (505)彰化縣鹿港鎮民權路168號。
(五) 洽詢時間:週一至週五上午9:00~12:00 下午14:00~17:00。
(六) 洽詢專線:04-7772006#2315 鹿港藝術村承辦人、傳真04-7761187 。
八、 應檢附之文件:
以下資料不全、逾時或未依規定進入審查流程者,恕不受理。
(一)駐村藝術家遴選計畫申請表及作品檔案(光碟1份)
1.創作簡(經)歷:(如表格二) 請依個人或團體身份,擇一詳填。
2.駐村計畫書:(如表格三)。
3.回饋計畫:(如表格四)。
4.駐村計畫月進度表:(如表格五)。
5.配合鹿港冬遊季活動計畫書:(如表格六)。
6.提供與所擬駐地計畫相關之作品圖片檔或影音數位創作。(請二擇一)
(1)作品圖片檔:圖片總量以15張為限,並儲存成與Microsoft系統相容之圖片檔案格式。
(2)數位影音:以總長度不超過1分半鐘為限且與Microsoft系統相容之播放格式。
※ 如屬集體創作,亦應標明申請者在製作中之角色。
(二)駐村申請表及證明文件(1份)
1. 駐村申請表:(如表格一)
2. 證明文件:個人申請需檢附個人身分證影本;團體之申請可由負責人提供身分證件
影本;法人團體申請則附上團體立案登記證明文件。
九、 甄選方式:
採「公開甄選」方式。
(一)初審:由本所承辦單位審查申請文件及作品光碟是否齊備、是否符合申請資格。
(二)複審:由本所遴聘各領域學者委員處理甄選事宜,包含專家學者及本所機關代
表,依初審結果辦理複審,內容包括藝術性、獨特性、駐村計畫豐富
度及執行可行性、民眾參與方式等。
十、 甄選結果:
(一) 公佈日期:106年9月15日前於本所網站公佈入選駐村藝術家名單,並書面通知入
選者。
(二) 入選名額:每屆遴選視覺及跨領域藝術工作者(或團隊)10名。如不足額入選,本
所有主動邀請藝術家駐村的權力。
(三)入選之個人(或團隊)應於接獲通知簽約時間後,準時出席簽約會議,與本所簽
署駐村同意書,逾期或無故未到者視同棄權。
十一、 權利與義務:
(一) 駐村期間,駐村藝術家使用所屬之創作空間及公共設施,必須善盡維護管理責任,保持所使用空間完整,維持環境整潔衛生,並不得有違環境安寧、景觀與安全之事宜。
(二) 駐村期間,駐村藝術家創作發表之作品歸其所有,惟本所亦享有該作品之展覽、發表與出版權。
(三) 駐村期間,駐村藝術家應確實執行其駐村計畫內容,包含回饋計畫、駐村計畫月進度表,及履行本契約書訂定之所有義務履行。
(四) 駐村藝術家須配合本所活動,包括配合鹿港冬遊季及對外公開發表展覽駐村期間創作作品等相關活動。
(五) 駐村工作室不得轉讓、不得展示無關駐村計畫之物品、亦不可轉作其他無關駐村創作之用途,禁止商業行為,但與民眾互動的體驗費用除外。違者本所得逕行解除契約。
(六) 駐村藝術家於駐村期間,須遵守下列事項:
1.未經本所許可,不得任意進行增建、修建、變更、遷移、挖掘等任何會造成無法
回復原狀之行為。
2.不得於園區內飼養餵食貓狗、烤肉、放煙火、抽菸及嚼食檳榔。
3.不得占用其他公共空間及非合約內所指定之空間。
4.不得任意囤積物品,亦不得影響公有走道。
5.未經本所許可,不得擅自變更駐村區域門鎖、私自複製備用鑰匙及保全卡。
(七)駐村藝術家與本所管理單位應本「互信」、「互助」、「和諧」基礎,建立良好關係,為
彼此注入藝術活水與熱情,創造未來藝術榮景。
十二、駐村資格之取消與遞補
(一) 進駐期起一週內未依規定確實進駐、進駐後連續一週未使用者,或進駐後未依規定時間使用開放者,經本所告知後一周內未改善者將視同棄權並取消駐村資格,原駐村者不得異議。
(二) 違反本辦法第六條及第十一條之任一規定,經本所限期改善仍不改善者,本所得逕行取消駐村資格。
(三) 違反所訂契約書任一項規定,經本所限期改善仍不改善者,本所得逕行取消駐村資格。
(四) 同一團體或個人只能申請一戶,倘若有重覆申請,經本所查證屬實後,本所得逕行
取消駐村資格。
(五) 駐村藝術家若出現空缺,本所得另行規劃空間用途。
十三、駐村藝術家績效與評估:
下列駐村績效指標,由管理單位觀察並得不定期提報
(一)駐村計劃、回饋計劃履行完整度。
(二)是否充分使用藝術村工作室。
(三)是否有依藝術村開放時間開館。
(四)管理單位策辦相關活動之配合度。
(五)藝術家社群互動計畫實行情況是否良好。
(六)確有提升創作之具體成績。
(七)周圍環境空間整理及綠美化佈設情形。
十四、其他駐村相關細節,請參照「鹿港藝術村藝術家駐村契約書」。本辦法如有未盡
事宜,本所得隨時公告修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