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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年文創人才自我精進暨花蓮魅力展現簡章

公告日期:2018-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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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縣文化局(以下簡稱本局)為鼓勵各類型藝文工作者、文創人才自主學習,參與各項自我精進之相關課程,以提升創作能力;或參與縣外、國外有助擴大本縣藝文能見度、展現花蓮藝文魅力之相關活動,特訂定本簡章。

申請資格:本縣各類型藝文工作室、文化部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三條所定義之文創產業相關從業業者、立案團體、表演工作者(含表演藝術團隊、設籍本縣之從事表演藝術相關工作並具實務經驗者、具本縣街頭藝人許可證且未逾期者),或其他經本局專案許可之個案。須於申請時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公司行號登記、人民團體立案登記、理事長當選證書、街頭藝人證、身分證影本及展演實績等)。

申請期限:自即日起至107年10月15日止(或本案經費用罄為止),並須於107年10月31日前辦理完成結案及核銷。

支應類別:
(一) 第一類:文創人才自我精進(每案支應經費以新台幣5萬元為上限,視計畫總經費綜整審查核補):
參與「縣內外、國外」各項有助於創作發展之「研討會、調查研究、研習、演講、工作坊等」之報名費(學費、學分費)、交通費及住宿費,申請時須檢附參與活動之簡章、報名紀錄等相關證明文件。
(二) 第二類:花蓮魅力展現(每案支應經費以新台幣10萬元為上限,視計畫總經費綜整審查核補):
受邀或自行報名參與「縣外、國外」等有助文化交流、展現花蓮藝文魅力的「藝術節、會展、博覽會、競賽、研討會或辦理展覽(售)活動等」之報名費(攤位費)、交通費、運費、住宿費;申請時須檢附參與活動之邀請函或報名簡章及紀錄等相關證明文件。

詳細內容請參閱附件簡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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