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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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助對象:
一、花蓮縣立案表演藝術團體。
二、設籍花蓮縣,從事表演藝術相關工作並具實務經驗者。
三、設籍花蓮縣並具本縣街頭藝人許可證且未逾期者。
四、其他經文化局專案許可之表演團隊。
申請期限:自即日起至107年9月30日或預算用罄為止,須於107年10月31日前完成核銷手續。
補助項目:
一、辦理縣內表演活動或參與縣內全國性或國際性表演藝術競賽之演出費、交通費、燈光音響租賃費及運費;申請時須檢附計畫書、邀請函、參賽證明等相關證明文件。
二、辦理縣外、國外表演活動或參與全國性或國際性表演藝術競賽之交通費、住宿費及運費;申請時須檢附計畫書、邀請函、參賽證明等相關證明文件。
三、辦理表演藝術專業研習課程,聘請外縣市講師至花蓮協助提升團員表演藝術專業知能所需講師之鐘點費、交通費及住宿費。申請時須檢附計畫書(含課程表)及講師資歷等文件。
詳細內容參閱附件簡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