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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縣文化局「107年影視推廣活動補助計畫」自即日起受理申請

公告日期:2018-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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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縣文化局「107年影視推廣活動補助計畫」自即日起受理申請
 
  • 花蓮縣文化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行銷城市形象,鼓勵影視業者到花蓮縣(以下簡稱本縣)辦理影視推廣活動,促進各類產業發展,特訂定「107年影視推廣活動補助計畫」簡章。
  • 本簡章用詞定義如下:
  1. 影視作品:指電視連續劇片、電視電影片、電視節目片、紀錄片、廣告片、音樂影片及以 HD、十六釐米或三十五釐米電影規格所拍攝之電影片或其他經本局核可之影片。
  2. 影視業者:(1)電影片製作業者。(2)製作電影片或電視節目之非營利法人或人民團體。(3)製作電視連續劇類、紀錄片類、廣告片類、電視電影類、電視動畫類之無線電視事業、衛星廣播電視節目供應者、廣播電視節目供應事業之電視節目製作業。
  3. 影視推廣活動:包括於本縣辦理影視作品行銷宣傳活動(含記者會)、主題影展、以本縣為創作場域之影視作品參加國內或國際影展,或其他經本局核可之推廣活動。
  • 本簡章所指影視推廣活動費之補助,以影視活動辦理期間(含於本縣宣傳期間)所需費用為限。
  • 申請期限:自即日起至107年10月31日止(或預算用罄為止);須於107年11月15日前完成核銷手續。
  • 詳見簡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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