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藝文表演票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事項退換票機制 4方案

公告日期:2018-1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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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文化部自106年起陸續邀集流行音樂業者、表演藝術業者、售票平台業者、專家學者、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及消基會等單位,研商修訂「藝文表演票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退換票方案。歷經一年多修法及預告程序,文化部報請行政院消保處審查,並獲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第55次會議通過,由文化部於107年5月16日公告施行。
二、 新制四方案包括:
(一) 方案一:退換票時限為演出前10天,收取手續費10% (原規定)。
(二) 方案二:購買後3日內可退換,收取手續費5%。
(三) 方案三:退換票時限為演出前20天 ,收取手續費10%。
(四) 方案四:級距式退換票,開演前31日前收取手續費10%、開演前11~30日收取手續費30%,開演前3~10日收取手續費50%。
三、 此次修訂退換票機制,期許逐步導引商業模式的改變,讓熱門場次的餘票可以及早釋出,減少囤票及惡意掃票的現象。多種選擇方案可以因應不同的表演節目類型,以保障真正喜愛藝文表演的消費者,能夠以合理票價欣賞表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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