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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函轉「藝文表演活動票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六點方案二之實務執行問題釋疑

公告日期:2018-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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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部本(107)年5月16日公告修正「藝文表演票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退換票新制,經了解迄今實務執行情況,部分業者選用方案二「購票後3日內可退換票 」時,有自行加註「演出前二日內不接受退票」情形。
上開情事因涉定型化契約之消費者基本攏益保障,經函詢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獲函釋要以:
一、中央主管機關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第1項公告之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係對消費者權益之最低限度保障 ,若有自行加註「演出前二日內不接受退票」棓關文字 限縮消費者權益,應已未符「藝文表演活動票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範意旨。
二、另實務上業者選擇退換票新制方案二「購票後3日內可退換票」,若發生「最後退換票期限已逾演出日」之情形,請依民法第148條誠實信用原則之意旨辦理。
三、檢送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函文1份,提供各單位於適用「藝文表演票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各方案 選擇及執行時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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