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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中正紀念堂管理處演藝廳表演藝術合作計畫

公告日期:2019-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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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計畫目的

為拓展中正紀念堂場域藝文新氣息,鼓勵民眾參與藝文活動,本

處透過公開徵求表演團體合作方式及提供演出舞台,創造優質的

表演藝術環境。

二、申請人資格

從事舞蹈、戲劇、音樂、民俗技藝或其他表演藝術活動,且依我國法令核准設立、登記或立案之法人、民間團體或領有中華民國身分證或居留證之自然人。

三、時間與地點

(一)演出時間:申請人遞件前,應先至本處官網/場地使用申請/租借預約/演藝廳/申請或電演藝廳檔期本案承辦人蔡惠玲;聯絡電話:02-23431100分機1024

(二)演出地點:中正紀念堂演藝廳。

四、時間及申請方式

(一)自本計畫公告之日起開放受理申請

(二)檢具申請表(格式如附件一,請繕打並加蓋章戳)A式規格完整企畫書(格式如附件二)及立案證書(或中華民國身分證、居留證)影本,一式二份,以掛號寄送或專人送達本處(地址:臺北市中山南路21號推廣教育組)電子檔一併寄送cw009@ms.cksmh.gov.tw

(三)本處收受之所有申請資料及附件,不論審核結果,概不予退件。

審查作業

  1. 由本處就申請人所提企畫書之演出內容完整性、具體可行性及團隊實績或具國際交流推廣等項目進行審查

  2. 本處核定後正式通知申請人申請人應依公文所載期限與本處簽訂演出契約,並依申請內容與計畫執行演出活動。

合作方式

  1. 通過審查之申請人(以下簡稱表演團體)負責演出節目籌劃與執行,包括演出聯繫及協調、舞台設備搭設與場地布置及演員費用支付等。

  2. 本處免費提供場地與基本音響服務,以及文宣製作、觀眾服 務、票務作業等前後台工作項目。

  3. 票房收入(扣除票務作業費用)採八二拆帳,即前開收入之80%為表演團體所有,20%歸本處。

    (四)表演團體演出現場,如有販售週邊商品,其銷售額之8%

    本處所有。

撥款及核銷

(一)表演團體於演出完成後30個工作天內檢具領據及演出簡要成果報告(含成果照10張)送交本處,俾憑辦理撥款。

(二)表演團體應同意將前款演出簡要成果報告無償授權本處於非營利範圍內不限地域、時間、次數、方式使用。

(三)表演團體如為自然人個人所得稅負,本處依規定先行扣繳。

八、表演團體應配合事項

(一)本處僅提供演藝廳基本音響設備(音響、麥克風及麥克風架、譜架及相關線材);惟如音響設備不敷使用,或有其他如舞台、燈光等設備需求,應自洽廠商,並負擔費用。

(二)提供節目宣傳照片及演出內容(演員節目介紹等)俾本處海報製作與票務宣傳,雙方共列主辦單位,另請自行運用各項管道宣傳,達行銷推廣加乘效益。

(三)每場演出應免費提供1樓座位貴賓券20張。

(四)表演內容如有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9款之適用須合法取得授權,如有侵害第三人合法權益時,應負責處理並承擔一切法律責任。

(五)活動期間由本處拍攝及表演團體提供之圖片、印製之簡介或專輯,表演團體應無償授權本處基於宣傳推廣之用途,得為重製之權利。

(六)除因天災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且該年度尚有空餘檔期並經本處同意得予調整者外,表演團體不得要求變更檔期,

九、附則

本計畫相關事項如有疑義或未盡事宜,依其他相關法令或由本處解釋之。






詳細內容請上:https://www.cksmh.gov.tw/information_258_9744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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