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9-03-20
1698
一、計畫目的
為拓展中正紀念堂場域藝文新氣息,鼓勵民眾參與藝文活動,本
處透過公開徵求表演團體合作方式及提供演出舞台,創造優質的
表演藝術環境。
二、申請人資格
從事舞蹈、戲劇、音樂、民俗技藝或其他表演藝術活動,且依我國法令核准設立、登記或立案之法人、民間團體或領有中華民國身分證或居留證之自然人。
三、時間與地點
(一)演出時間:申請人遞件前,應先至本處官網/場地使用申請/租借預約/演藝廳/申請或電洽演藝廳檔期(本案承辦人蔡惠玲;聯絡電話:02-23431100分機1024)。
(二)演出地點:中正紀念堂演藝廳。
四、時間及申請方式
(一)自本計畫公告之日起開放受理申請。
(二)檢具申請表(格式如附件一,請繕打並加蓋章戳)、A式規格完整企畫書(格式如附件二)及立案證書(或中華民國身分證、居留證)影本,一式二份,以掛號寄送或專人送達本處(地址:臺北市中山南路21號推廣教育組)。電子檔一併寄送cw009@ms.cksmh.gov.tw。
(三)本處收受之所有申請資料及附件,不論審核結果,概不予退件。
五、審查作業
-
由本處就申請人所提企畫書之演出內容完整性、具體可行性及團隊實績或具國際交流推廣等項目進行審查。
-
本處核定後正式通知申請人,申請人應依公文所載期限與本處簽訂演出契約,並依申請內容與計畫執行演出活動。
六、合作方式
-
通過審查之申請人(以下簡稱表演團體)負責演出節目籌劃與執行,包括演出聯繫及協調、舞台設備搭設與場地布置及演員費用支付等。
-
本處免費提供場地與基本音響服務,以及文宣製作、觀眾服 務、票務作業等前後台工作項目。
-
票房收入(扣除票務作業費用)採八二拆帳,即前開收入之80%為表演團體所有,20%歸本處。
(四)表演團體演出現場,如有販售週邊商品,其銷售額之8%歸
本處所有。
七、撥款及核銷
(一)表演團體於演出完成後30個工作天內檢具領據及演出簡要成果報告(含成果照10張)送交本處,俾憑辦理撥款。
(二)表演團體應同意將前款演出簡要成果報告,無償授權本處於非營利範圍內不限地域、時間、次數、方式使用。
(三)表演團體如為自然人,其個人所得稅負,本處依規定先行扣繳。
八、表演團體應配合事項
(一)本處僅提供演藝廳基本音響設備(音響、麥克風及麥克風架、譜架及相關線材);惟如音響設備不敷使用,或有其他如舞台、燈光等設備需求,應自洽廠商,並負擔費用。
(二)提供節目宣傳照片及演出內容(演員、節目介紹等),俾本處海報製作與票務宣傳,雙方共列主辦單位,另請自行運用各項管道宣傳,達行銷推廣加乘效益。
(三)每場演出應免費提供1樓座位貴賓券20張。
(四)表演內容如有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9款之適用須合法取得授權,如有侵害第三人合法權益時,應負責處理並承擔一切法律責任。
(五)活動期間由本處拍攝及表演團體提供之圖片、印製之簡介或專輯,表演團體應無償授權本處基於宣傳推廣之用途,得為重製之權利。
(六)除因天災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且該年度尚有空餘檔期並經本處同意得予調整者外,表演團體不得要求變更檔期,
九、附則
本計畫相關事項如有疑義或未盡事宜,依其他相關法令或由本處解釋之。
詳細內容請上:https://www.cksmh.gov.tw/information_258_9744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