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9-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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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請資格:經政府立案之演藝事業(團體)、公私團體、個人。
(二)申請類別:音樂、舞蹈、戲劇、綜藝類之表演藝術活動。
(三)收件、審查日期:108年9月1日至108年9月30日接受申請(日期以郵戳為憑);
108年10月組成審查小組評選之。
二、演出日期:9月申請並通過審查者,安排於109年7月至12月演出。
三、演出地點:新營文化中心演藝廳及廣場(臺南市新營區中正路23號)、
永成戲院(臺南市鹽水區過港路21號)。
四、需檢附之資料:
(一)演出計畫書(1式5份)。
(二)活動申請書(1式5份)。
(三)經費概算(1式5份)。
(四)政府立案之演藝事業(團體)、公私團體、個人證明(個人或聯演者需檢附主要
代表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立案或登記證書影本。
(五)影音資料1份(包含演出照片6張、過去演出之錄音或錄影記錄資料),影音內
容應與演出性質相關, 演出日期須為3年以內。
五、評選結果:依決議列為合辦、協辦、租(借)場地及未通過方式辦理。
六、請備妥以上資料,向臺南市政府民治文化中心管理科申請,相關資料表格請至
新營文化中心網站下載。
七、活動聯絡人:張小姐(06)632-1047#1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