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1-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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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8月18日
發文字號:府文藝字第1100156706A號
依據: |
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 |
公告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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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廢止機關:花蓮縣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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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止之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21條第3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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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花蓮縣文化藝術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原條文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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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對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任何人均得於刊登公報之日起14日內以郵件、傳真或電子郵件向本府(花蓮縣文化局藝文推廣科,專線:03-8227121分機105,傳真:03-8227665)陳述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