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文化部《公共藝術設置辦法》修正條文及對照表勘誤表 《公共藝術設置辦法》》業經文化部111年2月8日文藝字第11130028131號令修正發布在案,並於111年4月25 日文藝字第11130109792號函 修正條文及對照表勘誤表。有關辦法第五條第三項第三款更正為「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六條第五款修正為「政府機關(構)…」,詳如附檔,請參閱。 附件檔案 「公共藝術設置辦法」第五條、第三十六條修正條文及對照表勘誤表1份_(函、法規)(.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