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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縣文化局徵職務代理約僱人員1名

公告日期:2024-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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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僱用機關:花蓮縣文化局

二、職稱:約僱人員(技佐職務代理)

三、僱用期間:自實際僱用日起至113年公務人員普通考試錄取人員分配訓練報到前一日。

四、名額:正取1名、備取1名。
五、工作地點:花蓮縣文化局
六、資格條件:

 (一)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或高中畢業,並具有與擬任工作性質相當之訓練六個月以上或二年以上經驗者。

 (二)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不得任用情事之一者。

七、薪資待遇:月薪約新台幣38,416元(相當五等280薪點)。

八、聯絡方式:

 (一)地址:花蓮縣花蓮市文復路6號花蓮縣文化局人事室收

 (二)電話:03-8227121轉122林主任。

九、報名時間:自即日起至113年3月25日下午5時30分止。親自報名者,請於上班時間(上午8時至12時,下午1時30分至5時30分)送件,星期六、日及例假日恕不受理報名。(逾報名截止時間始送(寄)達者,恕不受理報名)。

十、工作項目: 1.協辦文化館舍設備維護及工程業務。2.辦理工程文書處理及彙整作業。3.協辦文化設施營運管理工作。 4.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十一、備註:

 (一)請備齊以下證件:

  1.公務人員履歷表-簡式(含500字以內自傳)。

  2.最高學歷證書影本。

  3.切結書。

4.相關工作訓練或經驗佐證資料影本。

 (二)請於113年3月25日前親(委託人)送或逕寄至本局,逾期恕不受理,信封請註明:應徵花蓮縣文化局約僱人員(技佐列考試分發職務代理)職缺。

 (三)本局依所附資料辦理初審,所檢附證件資料逾期、遺漏、不實或偽造變造者,視為資格不合格;所填資料或繳交證明文件於錄取後發現係屬不實或有偽造、變造情事者,撤銷錄取資格,且概由當事人負責。

 (四)報名資料無論是否錄取恕不退件,不另行通知。

 (五)書面審查資格符合者得視需要擇期面談(時間、地點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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