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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縣文化局「114年文創人才自我精進暨花蓮魅力展現」計畫簡章

公告日期:2024-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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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縣文化局「114年文創人才自我精進暨花蓮魅力展現」計畫簡章

一、花蓮縣文化局(以下簡稱本局)為鼓勵本縣藝文工作者、文創人才自主學習,參與各項提升
    文化創意、藝術知能之工作坊、研習等自我精進之相關課程,以提升創作能力、創新思維
    與視野;或參與縣外、國外有助擴大本縣藝文能見度、展現花蓮藝文魅力之相關活動,特
    訂定本簡章。


二、申請資格:
(一)本縣各類型藝文工作室、文化部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三條所定義之文創產業相關從業業
    者、立案團體,或其他經本局專案許可之個案。

(二)須於申請時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公司行號登記、商業登記抄本、人民團體立案登記、理
    事長當選證書,個人申請需附身分證影本及實績、經歷及作品等)


三、支應類別:
(一)
第一類:文創人才自我精進(每案支應經費以新台幣5萬元為上限,視計畫總經費綜整審查核補):參與「縣內外、國外」各項有助於創作發展之「研討會、調查研究、研習、演講、工作坊等」之報名費(學費、學分費)、交通費及住宿費,申請時須檢附參與活動之簡章、報名紀錄等相關證明文件。
(二)
第二類:花蓮魅力展現(每案支應經費以新台幣10萬元為上限,視計畫總經費綜整審查核補):受邀或自行報名參與「縣外、國外」等有助文化交流、展現花蓮藝文魅力的「會展、博覽會、競賽、研討會或辦理展覽(售)活動等」之報名費(場租費、攤位費)、交通費、運費、住宿費;申請時須檢附參與活動之證明文件及相關活動訊息簡章等。



※其他資訊詳見附件簡章

★洽詢電話:03-8227121轉141 花蓮縣文化局 藝文推廣科陳小姐

附件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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