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旨:苗栗縣政府「114年第1次苗栗縣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聚落建築群審議會」案,因會議紀錄郵寄土地所有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無法送達,爰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辦理公示送達。 二、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80及81條規定辦理。 三、公示送達公告: 詳如下方附件檔案。 附件檔案 11406P000875_1140010733A_att_print.pdf 0010733A_公告公示送達本府文化觀光局會議紀錄.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