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旨:新竹市政府辦理「淨業院指定市定古蹟」,相關繼承人因住址不明,致公告仍有無法送達情事,爰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辦理公示送達。 二、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80及81條規定辦理。 三、公示送達公告: 詳如下方附件檔案。 附件檔案 公告(.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