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因開會通知函及會議紀錄郵寄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無法送達,爰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辦理公示送達,檢送公示送達公告1份。 二、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80及81條辦理。 附件檔案 屏東縣政府來函(.pdf) 2.公示送達清冊(.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