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苗栗縣政府辦理文化資產審議案,因會議紀錄郵寄土地所有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無法送達,爰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辦理公示送達公告。 二、本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80及81條規定辦理。 三、苗栗縣政府公告詳如附件。 附件檔案 公告(.pdf)